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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、E、F机动车驾驶证的初次申领

信息来源于:昌吉信息网 发布时间:2011/10/2
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,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

(一)年龄条件:

1、申请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,在18周岁以上,70周岁以下;

2、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、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,在18周岁以上,60周岁以下;

(二)身体条件:

1、视力: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.9以上;

2、辨色力:无红绿色盲;
3、听力: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;
4、上肢:双手拇指健全,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,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;
5、下肢:运动功能正常。
6、躯干、颈部:无运动功能障碍。
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:

1、有器质性心脏病、癫痫病、美尼尔氏症、眩晕症、癔病、震颤麻痹、精神病、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;
2、吸食、注射毒品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;
3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;
4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;
5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;
6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

(一)初次申领D、E、F机动车驾驶证在户籍地居住的,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;现役军人(含武警),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;

(二)填写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,并提交以下证明:
1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;
2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。
3、持军队、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,应当填写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,并提交以下证明、凭证:
(1)申请人的身份证明,属于复员、转业、退伍的人员,还应当提交军队、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、转业、退伍证明;
(2)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;

(3)军队、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。

机动车驾驶证的考核

(一)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,应当受理,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三十日内安排考试。

(二)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(科目一)、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(科目二)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(科目三)。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、科目二、科目三依次进行,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,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。

(三)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,科目一考试合格后,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。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。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。
(四)申领普通三轮摩托车、普通二轮摩托车、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,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。

(五)申领普通三轮摩托车、普通二轮摩托车、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,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;

(六)申请人考试科目一、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,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。

(七)每个科目考试一次,可以补考一次。补考仍不合格的,本科目考试终止。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,但科目二、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。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,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。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,并出示成绩单。考试不合格的,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。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。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。
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,取消本次考试资格,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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